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張龍岳
彭雪貞
張素雲
張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相對人張龍岳及債務人森泳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
、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2
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
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森泳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張龍岳、第三人洪均鴻等人共同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12,454,000元、1,000萬元,到期日均為113年6月28日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19,322,611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8月2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東民段 245 180.65 1/1
MLDV-113-司拍-81-20241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