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周佳靜
被 告 曾明祥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詹皇楷
潘志亮
李寶玉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潘坤璜
陳侑徽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裁定原
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曾明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被告曾明祥,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TPDM-112-重附民-94-20241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