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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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蕭淳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 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14

TNDV-114-司促-742-20250114-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本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2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5-01-14

TCEV-114-中補-161-20250114-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5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5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婷伊              住同上 債 務 人 馮宥翔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 ,該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5-01-14

SCDV-114-司執-2352-20250114-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69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 告 林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7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2025-01-13

TCEV-113-中小-4669-20250113-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62元,及其中新臺幣7,962 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之收取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0

NTDV-114-司促-151-20250110-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哲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827元,及其中新臺幣15,8 27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之收取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0

NTDV-114-司促-146-202501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沈義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3-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曾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 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1-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游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柒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促-34201-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曾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0-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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