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榮輝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林榮龍律師
許嘉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涂榮輝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涂榮輝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以被
告雖否認犯行,但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相關證據之資
料可以認定被告涉及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
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上開罪名之法定刑極重,被告確實有
規避審判、執行的可能,故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本案確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於民國11
3年5月3日裁定被告自113年5月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5月
。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
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
被告上揭於審判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3年10
月4日屆滿,茲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傳喚被告並給予其等
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之辯護人雖表示被告任職公務員30幾
年,再過2年就可以退休,所有生活及家產均在臺灣,不可
能有逃亡之情形等語,然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涉
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7年,堪認其所涉上開犯罪之嫌疑係屬重大。衡諸
被告之犯罪情節非輕,可預期其在本案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原所具刑事訴訟法第
93條之2第1項第2款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依然存在,慮及
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
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5日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
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93條之3第2
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TCHM-113-上訴-1077-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