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李世民
被 告 廖尹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遇
山陀兒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
,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CYEV-113-嘉簡-654-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