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債 權 人 顏煌欽即真心商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苡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
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另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
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明文規定,而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
者而言。然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應不具一定性。是債權人
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聘用債務人陳苡姍擔任門市銷售
,惟債務人擅自曠職造成公司營業損失及商譽損害,債權人
因此在經濟上遭受不可逆之損失,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
下同)62,731元及利息。又因債務人惡意曠職、未預告離職
、未履行交接義務,且與其他員工聯合集體離職,對公司營
運、商譽、內部人員士氣及市場地位造成長期負面影響,使
債權人承受沈重精神壓力及情緒困擾,故請求債務人賠償因
不法行為所造成之精神損害20,000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請求雖提出存證信函、郵件執據、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營業損失與商譽損失計算表、班表、人事資料表
、勞動契約書及診斷證明書等釋明資料為證。惟依勞動契約
書記載,本件勞動契約之僱用人應為「真心成意國際有限公
司」,本件債權人既非勞動契約僱用人,自不得逕以自己名
義向債務人請求營業及商譽損失。另關於精神慰撫金20,000
元之請求,精神慰撫金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即不具一定
性,自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是揆諸前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就營業、商譽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聲請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尚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CYDV-114-司促-1812-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