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漢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六計算之遲延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吳漢威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562,632元整,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 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 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 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 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漢威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 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09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70 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 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9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現為8.63%】(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 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 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 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四)。三、依借款之還 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 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 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 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 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 3年11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 ,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 一次償還餘欠款562,63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914-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何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0,847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89-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涂菀芝即涂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涂菀芝即涂麗惠於93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2,991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5,319元整、消費款35,750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00,19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726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135,946元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911-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珮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6,461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036326、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96-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誠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誠志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 債務人張誠志於民國105年2月1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07-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高子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8,966元整,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906-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玫瑾 高秀美 一、債務人江玫瑾、高秀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 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玫瑾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高 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442,859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0 6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 年01月24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江玫瑾自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41,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另債務人高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46-20250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童柏鈞 童耀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童柏鈞前就讀中臺 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童耀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9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42,834元整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 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 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01月24日,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 息。(四)詎債務人童柏鈞自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1,5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童耀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2

TCDV-114-司促-3745-20250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琇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琇滿於民國 86年6月2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2月5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 255,200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91-20250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高祐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祐彬前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7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 尚積欠聲請人531,56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 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72-202502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