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9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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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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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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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經增(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李經增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次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4231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李經增為強制執行部分
。因債務人李經增早於聲請執行前之111年6月25日死亡,有
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債務人李經增既已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經增聲請執行,於法
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劉秋景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
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劉秋景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卷附
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上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PCDV-114-司執-24985-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