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65,186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3期
收取600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8,527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9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
3期收取600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4-司促-335-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