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麗娥於民國92年05月
1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21日止累計413,421元正未給付,其中131,472元為本金;
281,365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麗娥於民國91年07月02日向債權
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01年0
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30,354元正未給付,其中8,794元為
本金;20,154元為利息;1,4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麗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
日止累計93,042元正未給付,其中28,440元為消費款;63,0
49元為循環利息;1,5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
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472元 林麗娥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794元 林麗娥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440元 林麗娥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6776-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