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佐銘
李佳穎
一、債務人李佳穎、張佐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
貳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佐銘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佳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7 份,
金額總計 362,30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佐銘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312,93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
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李佳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930元 李佳穎、張佐銘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12,930元 李佳穎、張佐銘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930元 李佳穎、張佐銘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CHDV-114-司促-1059-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