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信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7,71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3.86計算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799,64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1.67計算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緩繳息233,254
元。
㈢429,35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1.17計算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緩繳息116,32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MLDV-113-司促-7566-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