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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鍾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鍾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鍾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37號 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0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3950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54-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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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潁(原名李昱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聲字第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入監執行 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8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南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85-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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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高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高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高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10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745號判決 、最高法院以109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221號函暨所附該署綠 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92-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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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秉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秉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秉健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3277號 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5900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78-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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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巧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巧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巧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上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51號函暨所附該署 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66-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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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筱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筱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筱如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迭經本院 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 109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74745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1010-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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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崇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崇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崇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上更一字第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 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021號函暨所附該 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98-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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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正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聲字第4580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 7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 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511號函暨 所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1004-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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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興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興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興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2年聲字第1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復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 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台抗字第78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3950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72-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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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韵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韵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韵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 月確定,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68號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21號函 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TPHM-113-聲保-960-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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