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HM-113-聲保-978-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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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蘇秉健假釋期間的保護管束。他因為殺人等罪被判刑,現在在監獄裡。法務部已經核准了他的假釋,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他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查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准許,蘇秉健在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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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秉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秉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秉健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3277號 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900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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