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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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慧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慧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慧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5萬元)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05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2024-12-31

HLHM-113-聲保-83-20241231-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家彬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家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家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8月確定,並 於民國109年5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 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42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2-31

KSDM-113-聲保-256-20241231-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柏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 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2-31

KSDM-113-聲保-264-20241231-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衛廷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衛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衛廷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度簡字第102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2-31

KSDM-113-聲保-260-20241231-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可欣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可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可欣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3年度簡字第47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2-31

KSDM-113-聲保-268-20241231-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上傑 上列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上傑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2 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2-31

KSDM-113-聲保-263-20241231-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伯達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伯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伯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並於民 國109年12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1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2-17

KSDM-113-聲保-250-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明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明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 08年11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13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7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2-17

KSDM-113-聲保-247-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漢笙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漢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漢笙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14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9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2-17

KSDM-113-聲保-251-20241217-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彥龍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彥龍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55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2-17

KSDM-113-聲保-254-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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