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呂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43,44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7.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82,15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8.4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109,5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㈣42,1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逾期第1期300元,第2期700元,第3期1,2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MLDV-114-司促-904-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