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魏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瑪玲於民國11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4日止累計138,795元正未給付,其中127,300元為本金
;10,20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魏瑪玲於民國112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4日止累計248,318元正未給付,其中226,585元為本金
;20,44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魏瑪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4日止累計86,692元正未給付,其中78,391元為本金;7
,00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魏瑪玲於民國11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4日止累計71,360元正未給付,其中64,544元為本金;5
,82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300元 魏瑪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6585元 魏瑪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8391元 魏瑪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4544元 魏瑪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4-司促-2131-20250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