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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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丞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丞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丞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 第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42-2024100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明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明倫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47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 第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4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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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昱樟(原名:李浚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昱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昱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 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4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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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博承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博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博承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3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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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炳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炳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炳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9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24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3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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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聖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9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易字第8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39-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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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佩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佩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佩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6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38-2024100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忠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26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43-2024100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志鴻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TCHM-113-聲保-641-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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