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冠雲

共找到 122 筆結果(第 121-122 筆)

虎小
虎尾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鄧慶池 被 告 陳辰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5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3日1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雲林縣西螺鎮光復西路之全聯 福利中心停車場內,因倒車不慎而碰撞其所承保訴外人李銘 修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壞,經送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彰公司)員林服務廠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39,640 元(含鈑金費用9,950元、烤漆費用18,500元、零件費用11, 190元),已由其賠付上開修理費用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 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福彰公司員 林服務廠之估價單、Ford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理賠計算 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調取本件 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對於上開事實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9,640元(含鈑金費用9,950元、烤 漆費用18,500元、零件費用11,190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 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係000年00 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上開行車執照 在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迄至112年6月23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3年7月(未滿 1月,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2,206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鈑金費用9,950元 、烤漆費用18,500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30,656 元(計算式:2,206+9,950+18,500=30,656)。又依警方之 調查資料,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因被告於停車場內倒車不慎, 致與自3號停車格倒車出來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依系爭車 輛遭撞擊之處為左後輪上方及左後門處,而被告車輛撞擊處 則是右後大燈下方,足見系爭車輛被撞擊前,已在被告所駕 駛車輛之正後方,可認為被告應負7成過失、訴外人李銘修 則應負3成過失,原告並應承擔訴外人李銘修之過失部分。 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在21,459元(計算式:30,6 56×0.7=21,459,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 ,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11,190×0.369=4,1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190-4,129=7,061 第2年折舊值 7,061×0.369=2,6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061-2,606=4,455 第3年折舊值 4,455×0.369=1,6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455-1,644=2,811 第4年折舊值 2,811×0.369×(7÷12)=60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811-605=2,206

2024-10-09

HUEV-113-虎小-191-20241009-1

中小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2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蔡明曉 凃福仁 被 告 端木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2024-10-04

TCEV-113-中小-2253-202410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