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鄧慶池
被 告 陳辰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5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3日1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雲林縣西螺鎮光復西路之全聯
福利中心停車場內,因倒車不慎而碰撞其所承保訴外人李銘
修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壞,經送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福彰公司)員林服務廠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39,640
元(含鈑金費用9,950元、烤漆費用18,500元、零件費用11,
190元),已由其賠付上開修理費用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
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福彰公司員
林服務廠之估價單、Ford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理賠計算
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調取本件
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對於上開事實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9,640元(含鈑金費用9,950元、烤
漆費用18,500元、零件費用11,190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
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係000年00
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上開行車執照
在卷可憑,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迄至112年6月23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3年7月(未滿
1月,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2,206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鈑金費用9,950元
、烤漆費用18,500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30,656
元(計算式:2,206+9,950+18,500=30,656)。又依警方之
調查資料,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因被告於停車場內倒車不慎,
致與自3號停車格倒車出來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依系爭車
輛遭撞擊之處為左後輪上方及左後門處,而被告車輛撞擊處
則是右後大燈下方,足見系爭車輛被撞擊前,已在被告所駕
駛車輛之正後方,可認為被告應負7成過失、訴外人李銘修
則應負3成過失,原告並應承擔訴外人李銘修之過失部分。
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在21,459元(計算式:30,6
56×0.7=21,459,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
,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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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11,190×0.369=4,1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190-4,129=7,061
第2年折舊值 7,061×0.369=2,6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061-2,606=4,455
第3年折舊值 4,455×0.369=1,6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455-1,644=2,811
第4年折舊值 2,811×0.369×(7÷12)=60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811-605=2,206
HUEV-113-虎小-191-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