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黃柏嘉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柏儒 住○○市○○區○○路○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石正霖 住○○市○○區○○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石正霖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右昌分行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陳柏儒之勞保投保
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3-司執-117083-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