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純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陳映蓉
債 權 人 汪易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畢勝閎
(送達處所:高雄市○鎮區○○街00巷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陳建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 權 人 王翠屏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㈠車牌號碼00-00
00號汽車、㈡郵局、華南銀行、土地銀行、高雄銀行、國泰
世華銀行、京城銀行及恆春鎮農會之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
)1,279元,及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合計184,019元,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華南銀行、土地銀行、高雄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恆春鎮農會之存款明細、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
03147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2日南壽
保單字第1130051086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11月14日國壽字第1130113524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係84年出廠,車齡已有30年
,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又前
揭存款及保單解約金業據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
額均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
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執消債清-48-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