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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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3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亭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39-202412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晴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44-202412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淳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豐原 區中興路遷離,現設籍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顯屬應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19

TCDV-113-司促-37043-2024121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2-18

TPDV-113-司促-16360-20241218-2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8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何堉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575元,及其中新台幣21,7 1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8

SCDV-113-司促-11481-202412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孟芮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5913-20241218-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9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王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7

TNDV-113-司促-23390-20241217-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9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冠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7

TNDV-113-司促-23392-2024121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黃鉑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7

PTDV-113-司促-12939-202412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許朝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7

PTDV-113-司促-12831-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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