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鄭雅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1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
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
產,在新台幣3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3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
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
人使用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已累計積欠本金42,544元,經
債權人以電話、簡訊催討未果,且查其聯徵資料,債務人積
欠數家銀行信用卡債務已逾期未繳,設不先予實施假扣押,
日後債權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債權人願提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裁定對債務人之財產於主文
所示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之原因,業
據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USC
C)、信用卡帳戶資料查詢單、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
定條款各1份為據,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而就債
權人所主張前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催收紀錄、聯徵資
料各1份為證,債務人積欠數家銀行信用卡債務已逾期繳款
,且經催討未還款,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足認其將來有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
押之原因業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對債務人假扣押之聲
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始得聲請執行。
PTDV-113-司裁全-280-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