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方素珍
兼法定代理人 方玉順
原 告 方明和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巫郁慧律師
被 告 蔡岳霖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
訴 訟 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62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KSDM-113-審交附民-34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