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麗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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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判決確定後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9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 5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1-2025012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5號 原 告 陳妤姍 被 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2025-01-20

TCDM-113-附民-1705-2025012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2號 原 告 林楚皓 被 告 黃敬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7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2025-01-20

TCDM-113-附民-1982-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致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致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致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37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 96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0-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房佳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房佳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房佳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7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 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5-2025012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31號 原 告 鄭雅文 被 告 陳柏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74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2025-01-20

TCDM-113-附民-3331-20250120-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4號 原 告 林威年 被 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2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2025-01-20

TCDM-113-附民-1864-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VAN HIEN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VAN HI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AM VAN HIEN(越南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5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0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受刑人為越南籍,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 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對於外國人之保護管束,則 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職權定之,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3-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翔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翔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翔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2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 52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2-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坤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坤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坤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9214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 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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