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判決確定後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9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
5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DM-114-聲保-8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