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一造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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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17號 原 告 王志漢 被 告 柯童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44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9

SJEV-113-重小-2217-20241129-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陳品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案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承保機車因本件車禍受損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2萬7650元(工資3000元,零件2萬4650元),業據提出 大昌維修紀錄單為證,經檢視上開估價單之維修項目與承保 機車受損照片大致相符,堪屬必要。修復費用就零件部分以 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參考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機械腳 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 承保機車於109年12月出廠使用,至112年6月28日本件車禍 發生受損時,使用2年7月,零件2萬4650元扣除折舊後3648 元,加計工資3000元,合計6648元(計算式:3648元+3000 元),從而,原告得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承保機車修復費用 6648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9

SJEV-113-重小-2454-20241129-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7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樊九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11年2月間出廠,至111年7月3日本件 車禍受損時,使用6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 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主張修 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萬7194元折舊後為1萬4022元 ,加計烤漆3萬3331元及工資1萬8245元,原告承保車輛之合 理修復費用為6萬5598元(計算式:1萬4022元+3萬3331元+1 萬8245元)。 三、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承保車輛 駕駛即訴外人張子羚亦同有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之過失,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 足見張子羚對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原告應併予承擔之 。本院審酌被告及張子羚之過失情節,認原告應承擔7成過 失責任比例,被告則為3成。從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 減為1萬9679元(計算式:6萬5598元×0.3,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原告逾此範圍請求者,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9

SJEV-113-重小-2474-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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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王思婷 被 告 王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9

SJEV-113-重小-2377-20241129-2

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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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18號 原 告 吳俊毅 被 告 柯童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45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9

SJEV-113-重小-221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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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6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姿穎 被 告 陳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9

SJEV-113-重小-246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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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97號 原 告 何學慧 被 告 丁鉉澤 宋潤康 邵于哲(原名楊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2

SJEV-113-重小-239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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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0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池冠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08年12月間出廠使用,至113年2月19 日本件車禍受損時,已使用4年3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 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原告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萬2942元折舊後 為1863元,加計工資1萬1218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 承保車輛修理費用共1萬3081元(計算式:1863元+1萬1218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2

SJEV-113-重小-2409-20241122-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彭燕鈴 (住所詳卷) 被 告 蔡建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6 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2

SJEV-113-重小-2085-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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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1-22

SJEV-113-重小-242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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