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林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嵐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關於上開利息請求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
3年10月3日(見本院卷第10頁收文章)止為6萬493元(計算
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本金40萬元、20萬元
,合計為66萬493元(計算式:400,000+200,000+60,493=66
0,493)。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6萬49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卷附借款證明並無兩造合意管轄本院之約定,且被告戶
籍設於新竹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請並於
5日內一併進狀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或請聲請移轉管轄
至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在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SLDV-113-補-1274-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