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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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施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114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施蘋於94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1,877元未為清償 (消費款149,968元、已到期之利息1,909元),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9,968元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14

PCDV-114-司促-6568-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彩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彩鳳於101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7,880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4,094元整、消費款45,422元整、預借現金3,601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0,3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 73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99,347元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94-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 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蔡淑敏於91年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3,825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20,487元整、消費款42,715元整及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120,62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3, 338元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91-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願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已自臺中市西區自治街遷離,現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 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93-20250313-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9,611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92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856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 取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李東隆於民國11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28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9,611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 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 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 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 文件:釋明文件

2025-03-13

SLDV-114-司促-250-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巧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 點三一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六二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09-20250313-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0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688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8441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5688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三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四六,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258441元 葉睿祐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一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025-03-13

TNDV-114-司促-4508-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嘉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參仟柒佰捌 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630-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任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貳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陸萬貳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632-20250313-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詠茜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 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2025-03-13

PCEV-114-板補-630-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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