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
27日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
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除同條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林佑彥(下稱抗告人)被訴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本院民國
113年8月27日駁回其播放審判期日錄音聲請之裁定(2件)
,依法均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對該等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其抗告顯為法律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TPHM-112-上易-1166-20241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