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光綸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光綸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KSHM-114-聲保-118-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