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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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光綸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光綸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18-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9年10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 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7年度上訴字第14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6-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敬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敬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敬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30-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竣紘 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竣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竣紘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4月 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15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14

KSDM-114-聲保-65-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重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5年3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 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9年度上易字第6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4-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聲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聲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聲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30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2025-03-14

KSHM-114-聲保-128-20250314-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曉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曉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MLDM-114-聲保-27-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99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3-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326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29-2025031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致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致豪(原名張漢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致豪(原名張漢傑)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0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HM-114-聲保-23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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