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李昇銓
葉懿慧
被 告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代
付費用、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
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卡付款,
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玉山銀行得
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
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之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
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有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約定在
卷。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請求給付其於112年8月30日18時29分許分別
刷卡新臺幣(下同)17,475元、37,332元等金額,當時我是
要買3C產品是平板,價格以紅利換購再加價,該紅利是台哥
大給我的訊息,我後來有去警察局報案等詞。然查,依被告
於警詢時所陳其於112年8月30日下午6時20分許點入冒名台
灣大哥大之簡訊,表示其門號「尚有8956點於今日到期,請
盡快兌換景品,逾期作廢」,其當時不疑有他,點入後內有
多樣3C產品可供選擇,我有點入要兌換iPAD,只要我多付10
0元新臺幣,即可用點數及100元兌換到,故我有輸入信用卡
卡號,隨後便出現我遭盜刷之訊息等詞,足見相關信用卡卡
號之輸入及綁定,係由被告親自所為;再參以卷附原告所提
被告行動支付綁定交易驗證及消費簡訊發送記錄所示,可知
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8時28分許,進行Apple Pay綁定
玉山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之過程中,原告分別
以簡訊傳送交易認證密碼及警語「請提防詐騙!勿將綁定密
碼告知他人,詹○偉您好:您的Apple Pay綁定玉山卡驗證碼
為601516,請於十分鐘內完成驗證。」,至被告手機,並經
被告自行輸入認證密碼而驗證成功,是被告已依約定方式使
用系爭信用卡完成系爭交易甚明,被告自應就其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應付系爭帳款負清償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8
07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7.8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PCEV-113-板小-3564-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