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5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林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21,998元 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21,199元 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17,167元 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057-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