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妮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妮晏於民國11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4日止累計255,333元正未給付,其中246,859元為本
金;8,38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妮晏於民國112年07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
19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48,309元正未給付,其中4
5,982元為本金;1,82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妮晏於民國112年
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
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46,182元正
未給付,其中44,145元為本金;1,53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1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6859元 李妮晏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45982元 李妮晏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3 44145元 李妮晏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0129-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