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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孝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捌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22-20250307-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潘國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696元,及自民國 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3-07

CYDV-114-司促-1578-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69-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秉宏即林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60-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余國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72-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周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6

TNDV-114-司促-384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陳世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6

TNDV-114-司促-3843-20250306-1

板聲
板橋簡易庭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曾銀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板簡字第2182號民事簡易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即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1,660元 此為第一審原告即聲請人預繳,應由相對人負擔1,660元。 合  計   1,660元

2025-03-06

PCEV-114-板聲-45-20250306-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冠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245元,及自民國105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6

NTDV-114-司促-1327-20250306-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7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崴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41元 【計算式:本金14,717元+已結算之補償款34,096元+起訴前已發 生之利息5,228元(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 114年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54,0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5-03-06

FSEV-114-鳳補-74-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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