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遷讓系爭房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起
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7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844-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