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74號
原 告 歐淑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紫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6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
第781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2,100元,並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之規定,雖
免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
明請求被告賠償給付1,436,636元,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上開訴之追加944,536元(1,436,6
36-492,100=944,536)部分,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
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本件原告請求之訴標的金額為1,436,
636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惟扣除原起訴請
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免徵之裁判費5,400元(492,1
00元部分),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56元(15,256-5,40
0元=9,856)。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錢 燕
TCEV-113-中簡-3074-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