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4號
原 告 趙培君
送達地址: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0段00 號0樓
被 告 廖品閎
吳靜如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樓 鄭博圳 住○○市○○區○○路0段00號
陳仲豪
李家名
上列被告廖品閎、吳靜如、鄭博圳、陳仲豪、李家名因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趙培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PCDM-110-附民-654-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