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宣儀
訴訟代理人 王冠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圓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KSDV-113-訴-136-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