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侯誌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0,77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侯誌瑋於112年7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87,22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55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4年2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87,221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
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221元 侯誌瑋 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按原借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PTDV-114-司促-160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