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告 程誠哲
被告 黃華榮
黃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
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32,210元,及自民
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581,513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43萬2,210元 1 利息 143萬2,210元 111年6月28日 113年7月28日 5% 14萬9,302.99元 小計 14萬9,302.99元 合計 158萬1,513元
TYDV-113-補-88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