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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邦 相 對 人 巧匠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賜昌 相 對 人 林珍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27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5月2日 6,000,000元 6,000,000元 114年1月21日 002 113年5月2日 2,000,000元 1,332,000元 114年1月21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票-227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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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益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 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吳益進分別於(一)、 民國94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 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 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 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及於(二)民國9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 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 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49,448元整 ,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現金卡申請書及約 定條款影本、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0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369元 吳益進 自民國96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 62079元 吳益進 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369元 吳益進 自民國96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6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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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鄭家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 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5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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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謝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303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422元 ,共計新臺幣2845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5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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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逸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981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0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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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容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230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7202元 ,共計新臺幣495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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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育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1年3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 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 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 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2月3日止,帳款尚餘33,107元,及其中本金29,588元未 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9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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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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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裙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3年6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 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3,495元,及其中本金52,920元未 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 53,495元及其中本金52,92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77-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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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359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85-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裕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裕富於民國107年04月1 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909-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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