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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林銘章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錦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 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 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 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9

PCDV-113-司執-163432-2024101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690號 債 權 人 呂靜華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沛縈 債 務 人 謝新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車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人執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29號民事簡 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車號之 車輛(下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惟債權人未陳報執行標 的所在地,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 月2日、9月16日二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 人分別於113年9月5日、9月26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致本院就附表所示車輛 之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車輛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113年司執字132690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安利交通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車號000-0000 1 輛 2 車號000-0000 1 輛 3 車號000-0000 1 輛 4 車號000-0000 1 輛 5 車號000-0000 1 輛 6 車號000-0000 1 輛 7 車號000-0000 1 輛 8 車號000-0000 1 輛 9 車號000-0000 1 輛 10 車號000-0000 1 輛 11 車號000-0000 1 輛 12 車號000-0000 1 輛 13 車號000-0000 1 輛 14 車號000-0000 1 輛 15 車號000-0000 1 輛 16 車號000-0000 1 輛 17 車號000-0000 1 輛 18 車號000-0000 1 輛 19 車號000-0000 1 輛 20 車號000-0000 1 輛 21 車號000-0000 1 輛

2024-10-18

PCDV-113-司執-132690-20241018-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19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印刷大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葉正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119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何葉正展之勞保、健保、郵局存款、保 險投保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何葉正展之住、居所 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何葉正展設籍於桃 園市楊梅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 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7

PCDV-113-司執-161198-2024101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33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朱佳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 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7

PCDV-113-司執-158330-2024101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5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練海豪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范育慈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05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保險投保資料等以為執行, 是應以債務人等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 ,債務人練海豪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債務人范育慈設籍於 桃園市中壢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 務人等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7

PCDV-113-司執-160568-2024101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6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方小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雲河科技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7

PCDV-113-司執-155695-2024101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75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潘家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南港富康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該執 行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及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5

PCDV-113-司執-148750-2024101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31號 債 權 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宏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都會汽車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 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1

PCDV-113-司執-152231-202410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72號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星翰即王俊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投保資料等以為執行,是 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 務人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1

PCDV-113-司執-157772-2024101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89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宏杰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8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保險投保資料等以 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2024-10-11

PCDV-113-司執-157891-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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