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律師酬金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31-140 筆)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銘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銘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75-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秋田與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經本院選 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81-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鵬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川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84-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姜夙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志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73-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廷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美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72-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股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鄭友婷 鄭鈞鴻 鄭伊伶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尚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鄭智元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0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59-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離婚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給付扶養費及會面交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曾心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祥棻間請求離婚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負擔、給付扶養費及會面交往)事件(本院113年度台 抗字第6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於第三 審訴訟程序中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當事人因而交付酬金,於必 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相對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家上字第151號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給付扶養費及會面交往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至本院後, 聲請人雖委任呂秋𧽚律師為代理人,惟於本院在民國113年10月1 7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前,呂秋𧽚律師並未代聲請人提出 書狀為答辯,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09

TPSV-114-台聲-69-2025010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蔣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麗真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08

TPSV-114-台聲-56-20250108-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陳賴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惠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0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關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 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 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目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是依確定終局判決應 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 費用,自無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之必要,其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因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裁定駁回其上 訴,並命聲請人負擔該第三審訴訟費用,即聲請人不得請求 相對人賠償其就該次上訴所支出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則其聲 請核定該部分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聲 請核定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 分,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08

TPSV-113-台聲-1269-20250108-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芳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光華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上訴事 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前段係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 ,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 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曾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始得將其酬金, 於必要範圍內,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087號事件,雖委任林柏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林柏 男律師復委任簡辰曄律師為複代理人,惟於本院在民國113年11 月6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前,林柏男律師或簡辰曄律師均 未代聲請人提出書狀或為訴訟行為,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08

TPSV-114-台聲-58-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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