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送達代收人 陳柏安
一、原告與被告何念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905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6日起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10月17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
金,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TCEV-114-中補-113-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