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58號
原 告 鄭恆亦
被 告 林佳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林佳芙於民國111年某月某時,提供其申辦所有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與密碼予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途。原告於111年11
月14日上午11時21分左右,誤信詐騙集團之話術,於虛擬貨
幣投資平台上將新臺幣(下同)91,500元匯入至被告本案帳戶
,其餘詳閱所附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2年度偵字第35343號、112年度偵字第36779號、112年度偵
字第51800號)及附件證據。雖被告囿於情感提供個人帳戶
予詐騙集團使用,詐欺罪嫌不起訴,但因其未善盡保管之責
,容有輕率、疏忽之處,提供帳戶及密碼予素未謀面之人,
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致使原告損失91,500元。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1,500元。
二、被告則以:
伊也是受害者,伊也被騙100多萬元等語置辨。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據提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343、36779、51800號不
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為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
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
、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
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
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據
提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證。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上開刑事偵查程序調查後,被告先於偵訊筆錄所略述:
被告緣係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結識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
稱「小俊」之人,對方向被告佯稱博奕平臺「威尼斯娛樂城
」彩票項目有漏洞,可藉此套利,可以自願幫被告加值1,00
0元,不斷慫恿被告,被告後因受不了誘惑就加值50萬元元
至該平臺客服指定帳戶內。之後「小俊」又向被告佯稱中彩
票賺了2,000多萬元,需要課稅及繳納公證費,被告才又轉5
5萬元至指定之帳戶。「小俊」又於111年11月3日向被告稱
其帳戶被凍結,借高利貸無法還債,就指示被告到台新銀行
辦理上開本案帳戶,並將其帳號密碼交予「小俊」;因為「
小俊」前已說跟被告要回台南結婚,被告出於信任才將上開
本案帳戶帳號,被告遂才將其本案帳戶帳號、密碼、身分證
等資料以LINE傳給「小俊」等語。後另據被告偵查程序中所
提出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與「小俊」間日常即有大量互相
噓寒問暖之對話,併夾雜向被告表達愛意、介紹博奕網站套
利賺錢等對話;被告與「小俊」間常以老公老婆相稱等親密
用詞。被告依照「小俊」指示下注,並因此拍攝相關帳戶畫
面、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小俊」等對話訊息。上述對
話中顯見被告主觀上已認與「小俊」建立相當親密信任之關
係,並願意與其共同投資套利、分攤急用金錢;後經「小俊
」以言語哄騙,方有交付本案帳戶帳號、密碼等事實,有上
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於偵查卷宗內可查。是本件被告於
交付本案帳戶帳號及密碼之際,其主觀是否得以預知該本案
帳戶遭親密信任之人濫用,並非無疑。不知名之詐欺集團成
員利用被告之情感需求,由其成員出面假意結識交往,使被
告對「小俊」產生相當感情及信任,建立情感連繫,進而誘
使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帳號密碼,以作為情感保證或促進對方
業務;被告故因詐欺集團動之以情,囿於感情詐騙,致提供
個人帳戶予集團成員使用,被告亦同為網路情感詐騙之受害
人,且被告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小俊」名義,透過網
路交友方式,對其詐欺帳戶等資訊,或因一時思慮不周,受
對方欺矇、情感詐欺,而依指示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
誠屬可能。被告或有疏失之處,惟尚難以此逕認其主觀上預
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自不得以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
資料時,對於該帳戶資料將遭持以作為詐欺取財不法用途一
事,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遽論被告有幫助詐欺,且亦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上開犯行之事實,故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343、36779、51800號不起
訴處分書對被告之上開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
五、又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
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
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
,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其中
亦多有利用「交友詐欺」、「愛情騙子」之具組織性、計劃
性之犯罪類型,以交友為幌,採行訴諸男女情愫、同情心等
手法施以詐術,召喚人性對於親密情感之渴望,而使對象身
陷於詐欺集團設定之關係情境,乃依誤信之情節,提供財物
、帳戶或協助,則被告面對愛情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失其
戒心而陷入愛情詐騙陷阱,進而交付銀行帳戶之帳號、密碼
,難認即有預見任意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極有可能被
作為犯罪之用。是本件被告經遭騙取本案帳戶、帳戶密碼,
與原告被騙取之款項,均係因遭第三人即詐欺集團詐欺之侵
害行為所致,況兩造間互不認識,被告因受騙交付本件帳戶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於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
務,被告亦無從預見「小俊」為不知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會
將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用於詐欺原告,自難認被告有何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而不具可歸責之主觀要件,
堪認被告就本件原告之損害並不具故意或過失,自不構成侵
權行為,亦非幫助他人而對原告為不法侵權行為之人。則原
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揆諸前開說明,原
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屬無憑。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5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確定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PCEV-113-板小-2458-2024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