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高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7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7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查,而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4月
21日桃警保字第1120036223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
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手指虎1把確係違
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TYDM-113-單禁沒-78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