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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9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洪本陸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 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五百四 十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九十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九十日為限。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19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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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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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玟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16-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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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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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罡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下同)ㄧㄧ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張罡銘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70-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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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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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6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瑜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 ,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南投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 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067-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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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2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葉品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自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128-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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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劉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二十計收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073-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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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宥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083-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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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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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重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 分別依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109-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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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0號 債 權 人 郭勉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廖庭蓁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廖紘育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廖逢緯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廖姝晴即廖清河之繼承人 前列五人之繼承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廖逢緯 債 務 人 郭秀里 一、㈠債務人郭秀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之釋 明資料,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雖於 民國113年10月11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所提之匯款申請 書之受款人為「郭秀里」,不足釋明債權人與黃文通間之 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 所應為之釋明責任,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是 債權人請求黃文通應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28700-202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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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0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家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30102-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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