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鈺珊(原名:沈鈺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鈺珊於民國90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PCDV-113-司促-29952-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