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曾翊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95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
㈡2,280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㈢1,245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㈣2,530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㈤1,066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㈥1,064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㈦4,152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㈧1,104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
㈨960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MLDV-114-司促-1496-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