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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長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6月。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侵 訴字第45號判決5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緩刑3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33號撤銷 緩刑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原訴字第89號判決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原訴字第104號判決5罪,各處有期徒刑3 年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述各罪中關於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經本院於以111年度聲字第63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受刑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 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467號撤銷原裁定,改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10年5月11日 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7月13日,受刑 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1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 可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YDM-114-聲保-29-20250122-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才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才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才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而 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 月23日,縮短刑期1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7日,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14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14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4-20250122-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8月 ,而自民國106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 年8月20日,縮短刑期6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6年6月15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6-20250122-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偲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偲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偲星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而自民國113年1月9 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月13日,縮短刑期24 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3月20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 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3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0-20250122-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俊明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俊明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9月, 而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 3月15日,縮短刑期4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月28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3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8-20250122-1

聲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益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益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益賜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3月,而自民國102年12 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年5月9日,縮短刑 期10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9年1月25日,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80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80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7-20250122-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羽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羽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戴羽陞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合計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6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4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1-21

CHDM-114-聲保-19-20250121-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進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8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4、26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1-21

CHDM-114-聲保-3-20250121-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尤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尤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尤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81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8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1-21

CHDM-114-聲保-23-20250121-1

聲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寧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政寧前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4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2025-01-21

CHDM-114-聲保-1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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